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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工作岗位上施行。《劳作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作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根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弥补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工作岗位上施行”。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刻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施行了劳务派遣,乃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很多使用劳务派遣工。跟着1995年《劳作法》的施行,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系。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系。《劳作合同法》施行后,呈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作者’二元用工体系。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作者承当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法施行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定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本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作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100多个行业和岗位全部列出来,只有在规模内的工种才能够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属于不合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也主张,应该学习日本等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天津劳务派遣的详细岗位一一列举出来。为此,他提出两种计划:一是在劳作合同法中直接列举劳务派遣的详细岗位;二是授权由国务院来规定,在修改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时对岗位规模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