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日期:2021-01-13 17:32:02 浏览:767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务派遣、劳务租赁,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被派遣企业(实际用人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务支付事实发生在被派遣劳动者与被派遣企业(实际用人单位)之间。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以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通过招聘网络为企业提供人才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职位登记和职位推荐;同时,还为企业提供举办招聘会、法律法规咨询等代理服务。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的四项基本原则;
1.员工租赁
天津劳务派遣公司的本质是员工租赁,“派遣”一词不适合用来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经营特点。“租赁”一词可以概括劳务派遣的所有业务特征,合理解读复杂的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和雇佣一样,更适合解释劳动和工作单位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没有租赁关系,不属于劳务派遣,不适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实表示,劳务派遣劳动者虽然在用人单位享有与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理解为同岗位、同级别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工资标准。但作为雇主应对同工同酬的对策,很容易被异化。
3.拒绝提前付款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在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实际承担。这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不为用人单位垫付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未能坚持原则,为用人单位支付上述费用,就意味着其自身的经营风险无形中大大增加。
4.利益归属
《侵权责任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接收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受益”、“谁受益,谁承担责任”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这是常识。
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不足的部分由真正的就业受益人即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