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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也逐年完善。许多雇员更多地了解了他们的权利以及如何在法律运动中捍卫他们的权利。特别是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这迫使许多公司重视劳资关系管理。
因此,一些“聪明”的企业提出了劳务派遣的思想,虽然他们不能完全推卸雇佣管理的责任,但他们认为这是“隐蔽仓库”的法宝。一些公司将员工从以前的劳动关系直接转移到合作派遣公司,公开地将员工转变为被派遣的员工。
这种看似完美的操作,但是经过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分析后,发现这种操作其实也有暗礁,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1993年,湖南省新田县邮电局聘请张国生作为临时工。 1995年12月20日,他与邮电局签订了非固定期限劳务合同。 1998年,邮电局分为新田县邮政局和新田县电信局。 张国生被分配到邮局继续作为司机工作。 2008年6月10日,永州邮政局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有效期为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7年4月1日,张国生与调度公司签订了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作为被派遣员工,邮局签订了《劳务派遣用工协议》。协议期限与派遣合同相同,岗位为新田县邮政局司机。
2009年12月,张国生与派遣公司的合同即将到期。派遣公司要求与张国生续签劳动合同。张国生不愿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要求继续执行无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公司以被告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与张国生的劳动合同关系。新田县邮政局将于2010年1月1日不再安排张国生工作,并停止支付工资。
2010年12月31日,新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新田县邮政局继续履行原新田县邮电局与张国生签订的无限期劳动合同。新田县邮政局拒绝受理,以本人名义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张国生为被告,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没有义务继续履行新田县邮政局与张国生的劳动合同。
湖南省中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县邮电局与被告张国生于1995年12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新田县邮政局是1998年企业改制期间与原新田县邮电局分开的一个单位。虽然它不是与被告张国生有固定期限合同的一方,但它是基于关于民法通则第44条。这两个“公司法人实体是分开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新田县邮政局继续履行被告持有的不定期劳动合同。新田县邮政局成立以来,已安排被告担任司机,实际履行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原告新田县邮局与被告张国生有劳动合同关系。2007年4月1日,虽然被告张国生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发货合同,但从合同签订之时起,原告显然已经为规避法律而进行了补充签字。此外,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工作单位和岗位没有发生变化,原告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定期劳动合同已经协商解除等。因此,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继续履行本法生效前依法订立的、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存在的劳动合同”。规矩。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未被终止或终止,原告应继续履行原县邮电局与被告签订的无限期劳动合同。新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2010)第7号劳动争议裁定有明确事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14年3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新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第2-1号判决中作出了“新法与民事”两个字的裁定,判决结果为:驳回新田县邮政局原告的诉讼请求。
可能许多人认为,既然员工已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又作为劳务派遣员工与邮局签订了“劳务派遣雇佣协议”,邮局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这是真的吗?下面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就带您分析一下劳动合同法: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证明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就业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或者欺诈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补发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工作中负伤或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劳动者不具备工作能力,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经由用人单位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通过这个案例,一品鲍视频APP安卓入口下载就可以明白,如果使用天津劳务派遣服务,要注意两个方面:
1、适合劳务派遣形式的岗位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就业是我国企业的基本就业形式。劳务派遣工人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实施。
前款所称临时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岗位,是指为主要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业岗位;替代工作岗位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由于下岗学习、休假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工作,可以被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岗位。
因此,张国生作为一家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邮局,已经在司机的岗位上工作了十多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就业岗位的要求。此外,自1993年以来,张国生已与邮局签订了“劳动合同”。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邮局一直在努力规避就业风险。直到2008年6月10日,劳务派遣公司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有效期为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务派遣协议。这种行为在非法律术语中被称为“反向服务派遣”。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对雇主在某些情况下因逆向派遣而失败作出了判决。
2、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邮政局和张国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邮政局与张国生之间的不定期劳动合同尚未解除,仍然有效。因此,支持张国生要求新田县邮政局继续履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思想。
总而言之,在将劳动关系劳动者改为劳务派遣劳动者之前,必须解除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劳动合同。与此同时,正在考虑所分配的职位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