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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法律界别

日期:2019-04-08 02:06:55 浏览:447

考诸《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规定,但不难发现现行法对劳动派遣的定义尚付阙如,对比位处同章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似乎在定义上存在疑难。可从现有文献看来,学术界对劳务派遣的定义均大同小异。概因为劳动派遣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来界定,其渊源于法律文本,故而定义上的出入不可能很大。简言之,劳务派遣即指派遣机构( 用人单位) 与派遣劳工( 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而后通过与要派机构( 用工单位)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三方主体两纸协议,此点并无争议。

而对于天津劳务外包的定位,则观点颇为纷乱。与“劳务外包”近义的称谓有“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外包”等。或有学者称,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与劳动者派遣是包含关系。亦有文章指出,外包大致可以分为资源外包、后勤服务外包、客户关系外包等。从形式上看,“外包”一词,更多体现的是劳动法和人力资源实务界的色彩,更易与承包等概念混用。

举凡现有论点,笔者以为,在界别劳务派遣和外包的语境下,既然劳务派遣先定于法学领域,是一个法律术语,故应在法学领域对“外包”概念进行界定,以实现话语体系的统一,而非从劳动产业实践而论。从法律构造观之,目前明确的是,劳务外包是外包单位将特定工作( 无论人力资源、业务、劳务等) 交由另一单位予以完成,并俟工作完成后给付报酬,由承包单位的劳动者进行具体劳动的劳务形式。对比之下不难发现,虽然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均具有相似的三方,同样三角化契约的主体结构,但因为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归属于承包单位,劳务外包下的三方法律关系其实是“假三方、真 派遣采取严格管制的态度。


天津劳务外包

双方”的结构,劳动者仅是承包单位的履行辅助人,发包单位 不料,中华全国总工会在 2010 年和 2011 年对全国劳务和承包单位的法律关系系属承揽合同关系,劳务外包这一用 派遣用工的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却发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工形式的本质,实为承揽。故此,劳务外包应入承揽的法理 以来,立法本欲抑制的劳务派遣却呈现一片“逆势繁荣”。据彀中,在承揽的概念结构下进行分析。 调查,全国劳务派遣工数量呈增长态势,第三产业普遍使用 ( 二) 劳务派遣与外包的法律效果 劳务派遣工,其中尤以一线岗位的农民工为主。与此同时,遑论劳务派遣与劳务承揽,即使劳动合同和承揽合同的 在日渐蓬勃的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用工不规范、经济利益区分在民法上都非显而易见。

所以,由原来派遣转型而来的“外包”开始大行对于二者混淆的原因和界别难题的源起,其实有其历史原 其道,从占比少、多存在于单位与个体间的劳务承包,一跃取因,深入探讨二者的发展进路,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合理定位 代受到法律严格规制的劳务派遣,成为用工单位更为青睐的大有裨益。 用工形式。可以说,劳务派遣与
天津劳务外包的界别难题在实践中的涌现,无疑是劳务派遣普遍的现状与修正案严厉管制之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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